农村地权研究:1949~1983
【摘要】:土地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地权是全部社会关系的高度浓缩,它在本质上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历史变迁中,农业生产关系变动频繁,每次变革无不涉及地权的变动,而每次地权变动又会同时涉及一系列重大的理论及政策的探讨和选择,使得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变化,并影响到社会心理的变化和社会结构的转型。农村地权变迁成为共和国史研究中一个绕不开的环节。
本文以鄂东的新洲县为个案,对该县1949~1983年间的地权变迁问题作一个全面系统的研究。全文由绪论、结束语和四章正文构成:
绪论主要阐述选题依据、探讨的问题、本课题的研究现状和个案的选择,并对论文资料作了说明。
第一章主要考察1949~1952年期间新洲县土地改革、查田定产以及土改复查的基本情况,并从几个方面分析了土改的社会影响。新洲县建县于1951年,属于新解放区,最初开展减租减息,1951年冬~1952年5月全面推行土地改革运动。同时,分三个阶段进行了查田定产,即结合减租减息、土地改革以及1952年9月~11月间的大规模查田定产运动。土改使农民分得了土地,查田定产则使新生的人民政权确立了征收农业税的依据。土地改革将农业资源在不同的阶级阶层之间进行了重新分配,对新洲县的经济产生巨大影响。土改后新洲经济呈现出贫雇农经济上升、中农徘徊观望和副业低落的态势,而农业税额在土地总产量中所占的比例明显偏高。
第二章探讨了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建立,集体组织生产的方法及合作社的分配制度等问题。在新洲县,农民的土地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加入合作社,即评产入社、折标准亩入社以及作股入社。初级社的股份基金,大多数按照土地分摊,只有少数按照劳动力分摊。高级社的股份基金,一般按照劳动力分摊。高级社里,农民对于土地、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转归合作社,农地集体所有制得以建立。在组织生产方面,合作化时期,互助组和合作社通过换工、临时按件包工、分季节按段包工、包工包产、土地分户管理连续操作等方式将农民组织起来进行生产,建立起农民与土地之间的日常关联。农业社制定定额,生产队执行定额,修改权归合作社的格局,既增加了合作社的成本,又影响农业生产和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在分配方面,乡干部、社队干部和普通社员的收入呈现倒金字塔状。合作社将“集体”引入了农村,土改后形成的国家与农民二元关系被国家、集体与社员三者关系所替代,也由此开始了土地产出在国家、集体与社员三者之间进行切割的时期。合作化时期的生产与分配方式使平均主义和瞒产私分成为无法克服的顽疾。
第三章考察人民公社时期地权演变的基本情况以及由此所导致的农民生产
生活方式的变化。新洲县人民公社内部体制经历了几个阶段,从最初的公社所有
到“三级管理,两级核算”(公社、大队、小队分级管理,公社、大队两级核算),
到四级(公社、管理区、生产队即原高级社、生产小队)管理、四级核算、以生
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到三级(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有、(大)队为基
础,到包死产、扩大实物奖赔、分配大包干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并存,再
到以大队核算和生产队核算并存。自留地是集体化时代社员拥有的小自由,公社
时期的自留地政策反复多变,但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民完全失去土地所有权的利
益损失,对农民形成了一种利益补偿机制,为农民提供了福利和部分保障,构成
了集体土地所有制长期存在和稳定的一个支架。在分配领域,人民公社体制各级
之间的天然模糊性、体制自身的不稳定、各级的所有权限缺少法律的保障以及频
繁的政治运动轻易改变财产所属关系成为一平二调的根源。以按级发工资为内核
的人民公社工资制和以公共食堂为载体的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造成了公社
无法克服的平均主义。消极怠工和瞒产私分成为社员抵制集体生产和分配方式的
惯常消极手段。
第四章主要阐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新洲确立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农民负
担加重的原因和农民的财产权问题。改革促进了农业经济的发展,给农民带来了
实惠,但是政策性变化、部分农用工业品提价造成农民农业投资加大、一些部门
乱摊派、乱集资、乱涨价、乱开销以及地方性的生产建设和文化福利事业开支过
大等因素,加重了农民负担。在承包制下,农民的财产权没有得到根本的满足和
维护。
结语部分对建国以后农地制度的演变作了法理上的梳理,系统清理了十一届
三中全会以来的各种农地制度创新目标模式,认为国家、集体与农民必须对地权
进行明晰的比例分割,使农民拥有得到确切保障的相应份额或者一定比例的地
权,为农业现代化创造条件。
本文论述的重点在于探讨农村地权演变的基本情况以及由此所造成的农民
生产生活方式的变化和社会关系的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