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的责任担当问题
【摘要】:
随着我国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有关现代化发展中蕴涵的“风险”问题日益为人们所关注。事实上,近代以来,在全球资本逻辑支配下的现代性释放中,人类自身也成为现代风险的主要生产者,风险的结构和特征都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风险社会理论所揭示的“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现象,一是尽管现代社会制度高度发达,几乎覆盖了人类活动的各个领域,但在风险社会来临的时候却无法有效应对,难以承担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置的责任;二是就人类环境来说,由于长期以来以物质财富增长为发展的评价体系,鼓吹“消费社会”,累积、制造了大量社会风险,使几个世纪以来环境破坏的责任主体无从追究。
针对风险社会及其所引发的责任担当问题,探寻一种有组织的负责任的体制就成为我们时代的新课题。
就政府组织而言,当务之急,是要明确政府自身的风险责任所在,改革风险决策和治理的结构体制机制;特别是对于转型期的当代中国,迫切需要实现政府风险治理体制的刷新,历史形成的“强国家—弱社会”格局也决定了快速变迁的中国社会必须以政府为主导的风险治理。
就社会力量而言,需要通过教育重塑公民的风险责任意识;支持非政府组织努力克服现实局限性、以理想主义的情怀发挥其社会公益影响;从政策法规、社会监督、自律机制以及专设机构等途径增强企业的风险责任能力。
就风险责任的话语体系而言,需要重建知识系统的价值理性,加强专家的道德感;媒体要成为合格的“社会守望者和环境监测者”,审慎处理风险信息,引导公众监督风险决策和治理等等。
就风险责任的价值层面而言,应根据各责任主体的实际能力合理配置风险责任,积极推动它们之间的合作互动,在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专家和媒体之间构筑起共同担当风险责任的网络联系和信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