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领域政府职能履行方式研究
【摘要】:2015年山东济南警方破获的非法经营疫苗案轰动整个社会,价值5.7亿的疫苗未经冷却流入了17个省市,引起巨大的公众健康安全隐患问题。案件的发生表明了我国疫苗流通的管理存在很大的问题和漏洞。随后,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修改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决定》,并颁布了新的《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从立法层面重新确定了疫苗流通领域政府履行职能的方式。本文针对此次案件中爆发的疫苗流通管理的问题,运用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相关理论和政府规制理论,梳理了建国以来疫苗流通我国政府履行职能的方式。同时结合修改后的《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仍然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深入探讨和研究我国政府关于疫苗流通履行职能方式的选择,得出我国政府目前在疫苗流通领域科学理性的职能履行方式。文中,作者将疫苗流通流域分为一类疫苗流通和二类疫苗流通。一类疫苗流通具有公共服务的性质,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方式有三种,分别是政府直接提供、付费和监管。二类疫苗流通具有市场监管的性质,政府传统上在疫苗领域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方式有事前准入、详细标准、信息监管等。作者运用公共服务理论和政府监管理论,同时结合我国疫苗流通领域的实际情况,最终得出政府履行一类疫苗流通职能采用“付费+政府监管”,二类疫苗流通采用“特许经营+信息监管+详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