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
【摘要】:
2009年全国范围内发生多起醉驾、飙车致人死伤的恶性案件,引发公众对该类高危驾驶行为的关注。由于该类行为性质恶劣,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给社会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因此有必要对高危驾驶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然而由于目前法条的缺陷,对高危驾驶行为如何正确适用刑法处罚,仍存在较多问题和争议。本文认为现有罪名对高危驾驶行为的规制缺乏有效性、针对性及合理性,因此主张增设“高危驾驶罪”,将醉酒驾驶、超速驾驶、超载驾驶、无证驾驶等一系列高危驾驶行为进行类化,以专有罪名将之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内,从而有力遏制高危驾驶现象频发,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高危驾驶行为的概述。首先从概念着手,归纳高危驾驶行为的特征,并根据特征界定其类型与范围;其次分析现状,指出高危驾驶现象的普遍存在并带来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最后从表层与深层两个层次分析高危驾驶行为频频发生且屡禁不止的原因,以便能根据原因提出更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从而有效规制高危驾驶行为。
第二部分为高危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分析。现有刑法条文主要通过“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个罪名对高危驾驶行为进行论处。但由于这两者都不能准确地反映出高危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质特征,因此现有刑法对高危驾驶行为缺乏针对性罪名。另一方面,“交通肇事罪”量刑过于宽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过于严厉,两个罪名之间的刑罚配置相差过于悬殊,在现实的司法审判中会带来量刑的极大偏差,容易导致司法不公。因此,现有刑法对高危驾驶行为缺乏合理刑罚配置。本文在分析这两个罪名各自的积极效果与消极效果的基础上,提出将高危驾驶行为单独设罪的思考,并建议借鉴外国刑法对危险驾驶的有关规定。
第三部分为高危驾驶行为的立法建议。本文建议将高危驾驶行为单独设立罪名“高危驾驶罪”,并论述单独设罪的可行性。“高危驾驶罪”有其自身的罪质特征,其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要件均区别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体现该罪名的针对性。同时,建议“高危驾驶罪”根据危害后果的有无和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设置轻重有别的三个量刑档次,并适度增加限制或剥夺驾驶资格的资格刑,以体现该罪名刑罚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