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地方人大对地方行政立法的监督
【摘要】:在我国,《宪法》、《立法法》等赋予各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随着地方经济的飞速发展,地方立法的数量呈数以万计增长,尤其是地方行政立法的规模和需求也日益增大,对地方行政立法的监督要求随之提高。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地方行政立法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其监督质量和效率,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地方行政立法的质量和功能。从当前我国地方人大对地方行政立法的监督运行机制看,仍存在着不少缺陷与不足。为进一步提高地方行政立法质量,确保地方立法的合法性和归于民意,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亟需进一步完善地方人大对地方行政立法的监督制度。本文即出于此写作目的,共分三大部分来论述地方人大对地方行政立法的监督。第一部分从辨析地方立法、行政立法、地方行政立法的含义入手,分析当前我国地方行政立法存在的缺陷与不足,由此提出立法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二部分从地方人大监督的含义界定、法律依据、对地方行政立法的监督方式入手,阐述当前我国地方人大对地方行政立法的监督现状,找到存在的缺陷与不足。第三部分,根据上文的分析,指出地方人大对地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必要性,着重论述针对性的完善措施,以求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地方人大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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