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高管薪酬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备受关注的焦点,同时,它也是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回顾历史,20世纪90年代,导致英国率先发动公司治理运动的重要导火索就是高管薪酬的迅速增长。时至今日,高管薪酬问题不仅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在2007年次贷危机爆发以来,不仅金融企业的高管薪酬成为了众矢之的,当前上市公司的高管薪酬实践也再次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和批评。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各界要求加强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的呼声不断高涨。尽管与美国上市公司动则千万美元的高管薪酬相比,我国上市公司目前的高管薪酬水平仍谈不上“过高”,但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证角度来看,我国当前的高管薪酬实践同样存在着诸多类似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将有赖于相关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本文拟以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将公司治理实践与监管法律制度相结合,在对美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制度进行比较借鉴的基础上,对我国相关制度进行反思与重构。具体而言,除“绪论”与“结语”之外,本文共分为六章,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的概述。本章首先对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随后,作为高管薪酬问题研究的逻辑起点,本章分析了现代股份公司经营者激励问题的产生,以及对高管进行薪酬激励的必要性。由于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法学问题,法律是否应当介入高管薪酬问题?如果有介入的必要,应当以什么样的方式介入?如果对高管薪酬进行监管,监管的限度和内容又将如何?等等一系列问题的回答,都需要建立在高管薪酬实践的基础之上,因此,在对股份公司高管的激励问题进行讨论之后,本章紧接着对国内外高管薪酬制度的历史变迁、发展现状等问题加以分析,通过剖析我国高管薪酬激励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从总体上论述高管薪酬监管的现实需要。
第二章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自治与监管。本章主要围绕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自治与监管之间的互动关系进行研究。本章首先从公司法下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内部监督机制的内在不足,以及经济法下外部监管对内部监督这种不足的补充两个角度,具体研究了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自治与监管之间的互动关系。尽管相关分析从总体上揭示了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的正当性,但有鉴于外部监管也存在着局限性,而且高管薪酬的外部监管也不可能脱离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更不可能转而取代内部监督机制在高管薪酬中的作用,因此,外部监管在对内部监督的不足进行弥补的同时,其作用的发挥实际上也无法离开内部监督的有效配合。从这个意义上,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外部监管不仅应与内部监督积极地互动与协调,而且还必须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基于这一考虑,本章在接下来的部分进一步探讨了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所应保持的合理限度:一方面,基于高管薪酬的自治属性,监管不应对高管薪酬安排的内容,如数额、构成等,作出限制;另一方面,出于对薪酬机制失灵的纠正,监管主要应侧重于强化薪酬决定主体和程序的独立性,以及提高高管薪酬信息的透明度。
第三章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的理论基础。高管对其自身薪酬的影响力已经成为了各界对高管薪酬问题批评的焦点。特别是在卢西恩·伯切克教授和杰西·弗里德教授提出了高管薪酬的管理层权力理论之后,管理层权力如何影响高管薪酬安排更是成为了高管薪酬问题研究的一个重要维度。有鉴于此,本章基于管理层权力理论的分析路径,对传统最优契约理论下的高管薪酬实践加以重新审视,全面分析当前薪酬实践中管理层权力所起到的关键性作用,从产生高管薪酬安排的公司治理程序中的缺陷入手,结合对相关约束力量局限性的分析,揭示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的必要性。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经济基础、法律制度和公司治理模式的不同,管理层权力产生的根源和表现可能不尽相同。厘清这些问题不仅有助于更为准确地把握高管薪酬监管制度设计和完善的重点,而且也将有助于域外相关立法经验的本土化。因此,出于分析完整性与论述严谨性的考量,本章还将特别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权力进行论述,相关分析主要将涵盖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权力的形成、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权力的表现形式、管理层权力对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影响等几个方面。
第四章上市公司薪酬委员会的监管。上市公司薪酬委员会的监管是减少管理层权力对薪酬决定程序的不当影响,增强高管薪酬决定过程独立性的一个重要举措。由于美国薪酬委员会的监管制度主要体现在交易所等自律监管组织的自律监管规则上,所以本章将首先对纽约证券交易所及纳斯达克的相关规则进行介绍和分析。总体上而言,美国的相关规则主要以规范化薪酬委员会的设置,强化薪酬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赋予薪酬委员会信息披露义务等制度设计,对薪酬决定主体及其决策程序加以监管,通过营造一个独立、客观的高管薪酬决定程序,以此实现对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监管。随后,作为域外法研究的自然延伸,本章将对我国上市公司薪酬委员会的监管制度加以反思,基于我国有关薪酬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薪酬委员会制度的运行现状,针对我国薪酬委员会存在的问题,在借鉴美国相关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就我国上市公司薪酬委员会监管提出相应的制度建议。具体而言,相关监管制度应着重完善以下几个方面规范:薪酬委员会的设置目的、薪酬委员会的组织与运作、薪酬委员会的会议要求、薪酬委员会的职责、薪酬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评估、以及薪酬委员会成员的提名等。
第五章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监管。信息披露一直以来都是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进行监管的传统手段。在美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是通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薪酬信息披露规则来实现的。经过一段较长时间的发展,美国高管薪酬信息披露规则几经变化。从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2006年修订后的高管薪酬信息披露规则最为完善。因此,在美国法的考察方面,本章将主要对2006年的高管薪酬信息披露规则加以分析。尽管美国2006年规则也存在着一些不足,相关规定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但就整体而言,该规则的披露要求加强了高管薪酬信息的可读性与透明度,为股东监督高管薪酬奠定了基础。而相较之下,我国目前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信息披露的规定还较为笼统、概括,在实施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例如高管薪酬信息过于分散、披露形式过于单调、高管薪酬结构的披露不够充分、有关薪酬委员会的信息披露缺乏针对性、缺乏高管薪酬与公司业绩之间关联度的披露要求等。针对上述不足,我国非常有必要借鉴美国在高管薪酬信息披露上的成熟经验,从改良高管薪酬信息的披露模式、拓宽高管薪酬信息的披露范围、以及增强薪酬委员会决策过程的透明度等几个方面,对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信息披露制度加以完善,为股东监督高管薪酬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
第六章次贷危机后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监管的最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为了回应次贷危机中所暴露的一系列问题,美国国会于2010通过了旨在填补一系列金融监管漏洞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虽然该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直指危机中问题重重的美国金融市场监管,但对于危机中备受争议的高管薪酬问题,该法案同样作出了积极的回应。其中,该法案在很大程度上扩展了联邦监管权在在高管薪酬问题上的运用,创设了薪酬话语权的规定,并且扩展了高管薪酬追回制度的规定。本章除了将分别对该法案中的薪酬话语权和薪酬追回制度进行介绍和评析之外,还将结合我国的市场和公司治理现状,具体分析相关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归纳而言,考虑到我国特殊的股权结构和市场环境,薪酬话语权制度目前在我国可能并无太大的用武之地,甚至还可能徒增上市公司的成本,所以,在尚未具备相关现实基础的情况下,我国不应盲目地引入这项制度。但在另一方面,由于追回高管的不当薪酬有助于约束高管的行为,而且还能在制度层面形成奖惩兼具的激励模式,因此,我国有必要充分借鉴美国相关的立法经验,综合考虑我国实际,建立相应的高管薪酬追回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