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部设立的历史考察
【摘要】:美国司法部被称为世界上最庞大的法律部门,被赋予复杂而多样的职能。但在司法部设立之前,其前身总检察长办公司的职能却并不庞杂,《1789年司法法》仅要求联邦总检察长代表政府从事法律事务并提供法律咨询,也未专门机构协助其工作,工作待遇较其他由总统任命的官员也低得多。但是,随着联邦政府的发展,法律事务不断增多,1870年国会通过了《设立司法部法》,创建了司法部,部门首长由联邦总检察长担任,负责涉及美国国家利益的所有刑事检察与民事诉讼,司法部在此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建国初期,国会担心联邦权力过大、权力无法制衡等问题,一直没有通过设立司法部的议案。但历任总检察长不断争取权力,要求成立统一集中的法律部门。在这过程中,总检察长的权力在逐步扩大,管辖范围在逐渐延伸。内战之后,出现了法律事务激增,聘用外部律师的支出无法负荷,各部门法律人员关于法律问题的争议激化等问题,要求成立司法部的呼声越来越高。国会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最终通过了《1870年设立司法部法》,司法部得以设立。该法案明确总检察长的职责范围与权力,同时扩大了总检察长办公室的权限,使其成为管理范围更大的司法部,统一了政府法律官员的规制,协调各部门之间的法律争议,更好地解决美国法律事务。最后,本文从“协作制司法”向“科层制司法”转变的角度,对司法部的设立的原因进行论述,让联邦总检察长担任司法部部长,确立了联邦掌握检察权的正当性基础。司法部将各个部门的咨询律师纳入一个体系,建立较为严密的机构,表现为“官员的职业化”、“严格的等级秩序”与“决策的技术性标准”,以科层化的改革逻辑对司法部的设立进行理论上的提升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