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摘要】: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以及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产品以及服务平台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同时,互联网金融兼具跨业开展业务与普惠金融的特性。在中国现有的以分业监管为主的监管体制下,极易出现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叠。另外,由于缺少明确的监管规则与具体的监管机构,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不断积聚,形成一套新的监管模式已成为当务之急。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互联网金融交易使得信息具有不对称性以及交易双方地位具有不平等性,互联网金融给消费者知情权、安全权以及公平交易权带来了风险,而现有的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机制仍然存在着诸如信息披露机制有缺陷、个人信息保护不够充分、适当性原则适用不规范、纠纷解决机制仍不够完善的问题。而2011年以来,随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等专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的设立,行为监管已成为我国监管模式改革的新趋势。本文将以行为监管为立场,在梳理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分析典型发达国家的行为监管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从建立信息披露与个人保护机制,引入负责任贷款和ADR解决机制等方面,提出改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