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让与通知
【摘要】:
债权让与作为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所规定,但对于债权的变动规则、让与通知对债务人以外第三人的效力、让与通知的方式与主体等内容均未作规定。债权让与通知作为债权让与的核心,对受让人能否取得债权以及行使债权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本文围绕债权让与通知,对让与通知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共30000余字。
第一部分:“债权让与概念”。本部分主要论述债权让与的概念。通过本部分的论述,揭示了债权让与的交易性特征,并认为债权让与制度应当规定于合同法分则买卖一章。
第二部分:“债权变动模式立法例与评析”。本部分主要对债权变动规则的立法例进行了论述,并指出不管采用德国还是法国的立法模式,在逻辑、受让人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上均有不合理的地方。
第三部分:“通知——债权变动的效力要件”。本部分对债权变动的效力要件进行了分析,并得出通知作为债权变动效力要件的结论。另外,本部分对债权的秘密让与、债权大规模让与等特殊的债权让与中无法通知的现象进行了论述,并认为这种特殊的债权让与不能作为反对让与通知生效说的理由。
第四部分:“通知——债权让与的公示方法”。本部分对债权不能作为善意取得对象的理论进行了分析,认为让与通知可以作为债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债权可以作为善意取得的对象。让与通知公示的范围主要存在于债权连续让与中。
第五部分:“通知的形式”。在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上,受让人并不能作为让与通知的主体,否则不利于债务人的保护。当存在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时,债权让与应如何通知也进行了重点论述。另外,对于债权让与通知的方式、内容、时间等问题也有所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