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托模式研究
【摘要】:中国是一个农业超级大国,不断提高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益,建设集群化、规模化、科技现代化的农业,是党中央国务院解决“农村农业农民”问题的关键所在。自1979年实施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土地流转手段一直较为单一,流转规模相对较小。特别是在发达的东部地区,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壮劳力离开农村进入城市打工就业,农业收入不再是村民的主要收入,而农村土地的经营权很难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抵押取得收益,农地无人耕种,土地撂荒现象较为严重,农民在抛荒的土地上无法取得收益,也无法实现集群化、规模化、科技现代化的农业改革。如何创新农村土地的流转模式成为三农改革的重点问题。把信托经营模式运用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是一项突破性的创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托(“地方政府+商业信托”模式)是以三个不变为前提,一是所有权不变,二是承包权不变,三是土地使用性质不变,即仍归集体所有、由农民使作农用。土地的承包人即农民基于信任将土地经营权委托给地方政府集中流转,以期取得更多的收益,此时地方政府与农民之间形成一级代理,地方政府根据信用将土地集中后信托给受托人即商业信托公司,此时商业信托公司与地方政府形成二级代理,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土地资源的更有效利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托的产生和发展重要基础的土地经营权的自由转让为。农村土地经营权信托的流转模式符合《信托法》规定,是一种“地方政府作为委托代理人+商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土地信托模式。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托(“地方政府+商业信托”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土地流转方式参与农村土地流转,一方面是地方政府集中农民土地经营权后委托给信托公司,另一方面是信托公司发行资金募集信托项目。通过市场融资为土地平整和开发过程支付费用,即由地方政府出面集中农户土地经营权,并利用商业信托公司较为强大的整合土地和资金两大资源的能力,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合规流转。目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托机制(“地方政府+商业信托”模式)主要有黑龙江肇东(中粮信托2010年)、安徽宿州(中信信托2013年10月,严格意义上讲此项目为我国首个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托)、江苏无锡(北京信托2013年11月)、江苏句容(北京信托2013年11月)、安徽马鞍山(中信信托2014年2月)、等实践案例,但是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托机制很不完善,存在着较多不足,分析国内“安徽宿州政府+中信信托”、“江苏无锡政府+北京信托”、“黑龙江肇东政府+中粮信托”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托的经验,通过综合评价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托机制,找出该机制的不足之处,完善相对应的金融体系、政府功能、产权制度等。信托是一种在国际上被广泛认可及应用的成功的运作模式且相对成熟。英美日等发达国家高效率的土地利用就是因为合理运用了土地信托流转,较大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的收入。本文试图通过借鉴英美、日本等国家的土地信托转让模式来逐步完善中国的土地经营权信托流转机制。本选题有四个方面的研究意义,一是根据我国农村发展的现实状况,剖析我国自1979年实施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以来各种土地流转的优缺点,侧重分析我国通过信托方式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机制的现状,发现它具有可以推广的实证价值;二是重点分析农地经营权流转信托机制的政策依据和法理依据,剖析各方当事人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解析运作机理;三是分析国内外土地流转信托机制,结合国内“安徽宿州政府+中信信托”、“江苏无锡政府+北京信托”、“黑龙江肇东政府+中粮信托”等实践案例,探索利用金融工具推动实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有效有序规模化流转,有效遏制农村土地撂荒,确保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推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四是发现农村土地经营权商业信托机制存在的问题,重点研究其风险可能来源,提出完善配套法律规定、发挥市场竞争机制、提升中介服务能力、形成监督体系等解决方案。本文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定性分析法和归纳总结法。翻阅大量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商业信托机制有关的书籍,通过文献梳理,了解现有理论和研究情况,明确本文研究方法和框架思路。通过对三个典型案例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分析,辅以理论为指导,结合我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商业信托机制实际,提出针对性对策以期构建具有中国特色高效运转的市场化新型土地信托模式。机制试点背景、模式流程、运行情况和金融支持等情况进行定性分析,总结归纳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商业信托机制流转存在问题、本质原因及相关失败教训和成功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