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下的政府监管研究
【摘要】:建设监管型政府已经成为全球性的政府变革浪潮。我国当前也正从传统计划经济下的全能政府,迈向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监管型政府,数十年来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当前的市场监管体系尚难言完全成熟。而近年来,以共享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关注的焦点。一方面,共享经济依托互联网技术构建平台,实现社会资源点对点的精确互联,有效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共享经济业务模式的跨区域性、跨行业性,业务形态的多变性和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对于我国现有的市场监管体系而言,又带来了一定的冲击。在共享经济各业态的发展过程中,网约车行业从发展时间、受关注程度以及政府监管行为特征上都极具代表性。本文以此为个案,考察网约车行业的发展历程及其对应的政府监管行为。基于公共利益理论,并对各国政府监管发展实践进行考察,本文认为:政府监管的基本使命,是基于市场中立的地位,通过公平公正地设定并执行基于法治的市场规则,增进和支持市场的功能,克服市场自发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失灵现象。具体来说,其职能目标又可以被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界定明确的产权、促进各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另一方面是维护社会安全与健康,保护各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无论是新业态还是旧业态,该项使命不会改变,这也是应然层面政府监管的目标所在。但从实然层面考察网约车行业发展各阶段中的政府监管,本文认为,对于网约车行业的监管表现出前期监管缺失、后期监管过度的行为特征。并且这类行为特征并非孤例,在共享经济其他业态的政府监管,甚至在传统业态的政府监管中也普遍存在。本文对此加以分析,认为其背后体现的是我国现有的、尚未完全走向现代化的监管模式,在主观的监管理念层面上,现有的监管模式呈现出政府相关部门“不出事逻辑”下民不告官不究的事后回应的特征;而在客观的监管能力层面,现有的模式在监管职权上呈现出政府内部协作机制的碎片化格局,而在监管手段上,现有的监管对于激励性手段和信息化手段应用不足。总而言之,政府对新业态缺乏常态化的、主动的、有效的、规则化的监管,现有的监管表现出滞后性、被动性、非理性和非制度性的局限性。面向未来,基于监管型政府中政府应扮演的基本角色,政府相关监管机构应积极回应规则,回应使命,主动应对新业态引发的市场失灵现象;同时,基于共享经济下互联网平台的特性,并借鉴学界近年来兴起的回应性监管、智慧监管等相关理论中的精华部分,政府相关监管机构在完善传统命令一控制型监管的基础上,可以在监管主体、监管手段等方面予以一定程度的创新。本文认为:对于共享经济这类新业态的政府监管,政府相关监管机构应在监管理念上注重回应的及时性,在监管职权上注重内外部的有效协同,在监管手段上注重多元化方式的引入,在监管制度上推动完善相关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