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上的受害人承诺
【摘要】:作为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受害人承诺,以及作为受害人承诺中颇具争议的安乐死问题,对其的讨论,实际上都是围绕该行为违法性的探讨。对于违法性应该做立体的理解,譬如安乐死的讨论涉及的人的自主权相关的探讨是对伦理基础的研究;另一方面,涉及的受害人承诺则是在违法阻却事由面向上的法律构建。关于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我国主要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认可违法性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管从理论的纯粹性或实践的需要来考虑,违法性都应该是侵权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结果违法说下的违法性是更为独立、纯粹的概念。而且,参考《德国民法典》第823条、826条所构建之法益保护的三层结构,以及如日本对其民法第709条的“权利侵害”的扩大解释倾向,违法性概念并不是僵硬、绝对的,相反可以帮助建立有适应性的弹性条款。从违法性的反面考察,如作为违法性阻却事由的受害人承诺存在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必须引用纯粹的违法性概念才能做出最佳解释。同时,违法性的讨论必然牵涉到立法者及司法者的价值判断,因而不得不对法律父爱主义等伦理基础进行探讨。以价值冲突最为激烈的安乐死为对象的研究,具有从中最为全面地挖掘出关于被害人承诺的理论争点的可能性。人的自我决定权与法律的家长主义之间的张力使受害人承诺处于合理范围;公正伦理学与关怀伦理学的区分,提供了“对的”和“好的”两种思路,由此提示了对价值主观论和价值客观论的超越;安乐死的提法和实行细则必须有公共政策的考量,应该采取的法律家长主义与安乐死在尊重人的尊严上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