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滑雪运营场所之安全保障义务
【摘要】:众所周知,滑雪运动是一项利用运动器械在雪地上进行的高速运动,其本身具有一定的技术性,专业性。滑雪运动所至伤害造成的纠纷中,无论是第三人过错亦或是滑雪者自身原因所致,皆涉及滑雪场的安全保障义务认定问题。这是因为一方面滑雪过程中有很多例如跳跃、回转、速降等技术性动作;另一方面,作为一项冬季运动,与夏季运动相比,滑雪运动更具安全保障上的挑战性。侵权责任法虽已以立法的形式对安全保障义务予以法定化,现有法律体系却并未有与之运用实施相关的配套适用标准和制度,诸如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具体范围与认定标准等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皆无据可寻。学界关于安全保障的领域内研究多是关于餐饮业、银行业、电子商务等场所的,在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体育运动场所,尤其是近年来多有伤害发生的冬季运动场却鲜有涉及。本文意图以滑雪运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为切入点,从解释论的角度出发,对滑雪场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之对象、内容、范围标准等予以明晰,以归纳推理出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认定的一般理论及特殊要求,尝试寻求我国滑雪伤害安全保障义务建构与完善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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