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
【摘要】: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多种监督模式中,人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相较于其他监督制度具有效力上的强制性、标准上的多样性、能够系统性地审查和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优点,因此,完善人大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十分重要。当前我国主要依据《监督法》、《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和各地地方性法规对该制度进行规定,从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制度实施现状和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来看,各地人大普遍存在介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情况,但法律和地方性法规未对此有明确规定;部分地区将合法性审查标准和适当性审查标准混杂在一个条文中,现有的适当性审查标准也过于宽泛而难以适用;专项审查缺乏具体的制度设计导致地方人大难以推动实施。为了更好地发挥地方人大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效果,应当确定提前介入属于人大行使建议权的方式而非审查前置,通过立法明确提前介入的范围、程序和效力;在立法中将合法性审查标准和适当性审查标准分离,并明确“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仅限于上位法和部门职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建立专项审查的定时响应机制和常态化审查和清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