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理念下的行政行为
【摘要】:
行政行为概念是大陆法系行政法学的核心范畴之一。在中国行政法学上,行政行为概念不仅是整个行政法学的核心范畴之一,而且也是行政行为理论的基石性范畴。行政行为概念的界定问题是行政行为理论研究中的基础性问题,既十分重要而又非常复杂。长期以来,我国学者对此一直缺乏系统而深入的研究。系统而深入地研究行政行为概念的界定问题,科学地界定其内涵与外延,既是深化行政行为理论研究,建构科学的行政行为理论体系的需要,也是行政法治实践乃至整个法治实践的需要。本论文从法治原理出发,根据法治实践的需要,在充分尊重汉语语言的表达习惯及考虑我国的法律文化及司法体制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历史考察、语义分析、逻辑分析、比较分析、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等方法,经过深入的分析和科学的论证,将行政行为界定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个人具有行政职权因素的行为,包括行政法律行为、准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本论文以行政行为对行为对象是否产生法律效果及产生法律效果的方式为标准,将其分为行政法律行为、准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重大的实践价值。在借鉴民法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论文还对行政法律行为、准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三个基本范畴及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和研究。本论文的研究成果,深化了行政行为基础理论的研究,对建立科学的行政行为范畴体系、建构科学的行政行为理论体系及解决法治实践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与推动作用,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