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转让初探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9条的规定,行政许可不得转让是原则,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是例外。我国已有不少单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转让作出了规定,可转让的行政许可主要是对物的许可和混合许可,实践中也开始了行政许可转让的尝试。行政许可产生经济意义上的财产权,要实现其利益最大化,除了要求该权利具有排他性外,还要求该权利可以自由转让。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是一种自主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要使资源得到最佳配置,这就要求政府减少资源的行政配置,使生产资源具有流动性。当行政许可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据一定的程序允许行政许可转让,并适时对行政许可的转让进行监管。只有真正使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可以自由转让,才能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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