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上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限制
【摘要】:
公共利益是公法,特别是行政法上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由于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密切联系,以及行政法上公共利益主要表现为对私人利益的限制,随着行政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公共秩序范围的扩大,侵害私人利益的“公共危险”也在增加。从这种意义上说,通过理论研究的深入,确立行政法上公共利益认定标准,规范行政法上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的行为,必然成为行政法学需要研究的重要理论和实践课题。
近年来,以《宪法》的修改和《物权法》的制定为契机,行政法学界对公共利益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审视与研究,并就一些重要问题取得共识,具体包括: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的,也是行政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和维持公共秩序的基本出发点;公共利益来源于私人利益又区别于私人利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既存在一致性但又可能产生冲突;公共利益既是一个学理概念,更是行政法上广泛存在的不确定法律概念;行政法上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应当符合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公平补偿原则、司法审查原则等等。但是,对于行政法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的深层次问题,学界观点并不一致,这些问题主要包括:认知公共利益究竟应当基于个人主义还是整体主义方法?公共利益是否来源于私人利益又超越于私人利益之上?行政是否只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行政法能否将私人利益排除于调整和保护对象之外?行政法上公共利益作为典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是否意味行政主体对公共利益认定属于自由裁量?行政法上规定公共利益可以限制私人利益是否就是行政法上公共利益优先?如何正确评判行政法上公共利益优先论、公共利益本位论?行政法立法上设定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的逻辑究竟是什么?立法设定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限制应当遵守什么原则和限制规则?行政法实施中应当如何面对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交织情形?行政法上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最核心的正当程序是什么?如何正确解读“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名义下“需要”的法律内涵?行政法上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接受司法审查的道理是什么?
作者正是通过对上述问题的研究、思考,论证界定行政法上的公共利益应当基于个人主义方法,即公共利益是基于不特定多数行政相对人相同需要产生,与个体行政相对人直接、现实相关,并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表现出来的私人利益集合。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本质相同,并非超越于私人利益之上。行政的出发点是基于公共利益,但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护私人利益,行政法不能将私人利益排除于调整和保护对象之外。行政法上公共利益作为典型不确定法律概念并非表示行政主体对其认定有自由裁量权。行政法上规定公共利益可以限制私人利益并不能得出行政法上公共利益优先,行政法上公共利益优先论、公共利益本位论错误在于排除行政法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利益衡量。行政法立法上设定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必须基于价值评判与利益衡量,严格遵守法律保留原则,并尽可能使之具体化。行政法实施中无法避免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交织情形,应当坚持“为了让最多数人获益,同时使最少人受到伤害”。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正当程序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对“限制理由”的说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名义下“需要”的法律内涵在于基于利益衡量的比例原则遵守。行政法上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接受司法审查的道理在于行政主体对“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认定属于限制私人利益的“法律构成要件”,而不是“实施效果选择”。作者正是尝试通过上述理论分析研究,为行政法立法与实施中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提供合法性与正当性判断标准。
本论文着重从公共利益法理思考的角度,结合我国行政法上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法律规范的实证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我国行政法上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的理论解释,对行政法学上的一些模糊与争议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并以此指导我国行政法制定与实施的实践发展,使公共利益限制私人利益得到有效规范,又使公共利益真正为保障私人利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