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规制
【摘要】:实际控制人是公司法上非常重要的概念。实际控制人掌握着公司控制权,实际管理者公司,并操纵着公司的命运。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他们往往滥用手中控制权力,对公司进行“掏空”,损害中小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对于完善实际控制人的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本文对实际控制人的概念进行界定。笔者认为,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控股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同时,将实际控制人与相关概念进行比较,进一步厘清了实际控制人的界限。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侵权情形作了类型化的分析。
其次,笔者梳理了域内外的实际控制人的规制制度。本文选取了几个典型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包括英国的“影子董事”制度、美国的“控制—从属”规制模式、德国的“企业集团法”规制模式、中国台湾的“关系企业法”规制模式及我国实际控制人单独规制模式,并对域内外实际控制人的规制模式作了比较和借鉴。
最后,笔者对我国公司实际控制人规制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第一,应重新定义《公司法》上实际控制人概念。将股东型实际控制人涵盖在实际控制人的概念之中。第二,明确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从实际控制人主体标准和行为标准出发进行判断。第三,引入“深石原则”保护债权人利益并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实际控制人的责任。第四,我国公司法专章规定实际控制人规制制度,明确实际控制人义务与责任、规定其损害赔偿责任等,并草拟相关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