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视野下的瑕疵证据研究
【摘要】:长期以来,犯罪控制和程序正当两者的价值优位问题一直被学界所关注和争论,瑕疵证据制度的出现正是权衡利弊后的一种选择。如何增强侦查人员的证据认识意识、提高取证能力和完善证据的管理制度是近年来的热门话题。瑕疵证据现象的改变要求从侦查阶段开始就循序渐进,这并非短时间内能被扭转的。现有体制下,将所有的证据认定推脱给法官做最后的把关并不现实,毕竟当诉讼程序进入到审判程序后再发现、补正瑕疵证据已经是时效的浪费。因此我们要关注瑕疵证据是怎样产生的,在什么阶段产生的。所有的证据都是从侦查阶段开始搜集,后续更多是证据的补正和说明。虽然带有瑕疵的色彩,但经过合理解释或补正等形式对既成的瑕疵证据进行补救,使其能被采用作为定案的根据,合乎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观念,为大众所接纳,这便是它存在的价值所在。公安机关是侦查的主力军,目前情况下,要对公安机关的所有违法取证行为进行即时监督和遏制是难以实现的,这涉及侦查部门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方面。笔者从现今的法治公安建设现状出发,研究瑕疵证据在侦查环节是如何形成的以及其常见形式,并结合近年来的数据分析,从侦查的角度对待瑕疵证据。对瑕疵证据进行补救是不得已的方法,更重要的是在侦查环节通过树立正确的取证理念、统一和细化瑕疵证据规定、利用内部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手段等等,尽量避免出现证据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