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伦理缺失及其重塑
【摘要】:
交通行政执法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并不意味着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的丧失,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着其客观必然性,用伦理学的眼光审视交通行政执法,可以将执法关系看成一种伦理关系,交通行政执法过程既是实现法律目的的过程,也是实现执法伦理价值的过程。正是由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二元分化,行政执法人员的利己动机以及传统行政模式的道德困境等因素的存在,不可避免的带来交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伦理性冲突,而无视交通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的伦理性,必然会造成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恣意和滥用。自由裁量的伦理性缺失表现为执法的伦理价值取向、伦理道德意识、伦理道德行为和道德评价的缺失。交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伦理缺失导致自由裁量的滥用,不仅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损害国家公信力和政府形象,还损害着公平公开的法律精神,恶化了社会风气。交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伦理缺失其表现为制度伦理和个体伦理两个层面,一是由于交通行政立法本身的伦理指向的偏离,交通行政执法的非独立性,部分执法机构设置的非伦理和法律监督制度的缺失导致的裁量制度和机构组织伦理的缺失;二是由于权力的自利和扩张性、不当利益诱惑、授权空间过大、传统社会伦理价值观影响而导致的执法者个体伦理的偏离。交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政伦理缺失,迫切要求我们从制度(组织)、执法者个体、乃至社会法律伦理文化等全方位多层次的对伦理精神予以重塑,以法治、公平、正义、效率等伦理价值来照耀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过程,以此来实现交通行政自由裁量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统一,构建和谐交通的执法环境,真正实现和谐社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