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辞视角下指导性案例可接受性探讨
【摘要】:指导性案例具有可接受性是最高人民法院与各级人民法院之间达成一种“最低限度的共识”的必要条件,也是指导性案例更好的发挥其作用的前提。但就其现状而言,指导性案例自发布以来一直遭遇着理论界的争议和实务界的冷遇,指导性案例的权威性遭受着质疑,大部分的指导性案例面临着从未被援引,或即使被援引但比例却极低的境况。因此,提高指导性案例的可接受性有必要作为促进案例指导制度良性运行的重点工作予以重视。而修辞作为现阶段最高人民法院推进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提高裁判文书可接受性改革的进路之一,在提高指导性案例可接受性上自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但修辞作为具有个性化特征的论证工具,只有在不同类型的指导性案例上进行区别适用才能更大限度的发挥其作用。但目前,各方在指导性案例功能处理上存在着同质化倾向,这与这些年指导性案例在功能上已呈现出明显分化的实际不相符合。这种困境使得通过修辞提高指导性案例可接受性的工作也难以深入开展。而要突破这种困境,首先需要以功能的不同对指导性案例进行类型化,这是修辞介入的一个前提。以2018年12月31日为时间节点,最高人民法院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在功能上可以分为找法型、正法型以及补法型三类。这三种类型的指导性案例在修辞的运用上应该是有所区别的。通过米歇尔·梅耶对于性情(ethos)、逻各斯(logos)以及情感(pathos)三个修辞基本概念的阐释在指导性案例上的应用,指导性案例有望进一步获得其权威,并能够根据找法、正法、补法的不同功能形态,着重展现出自身行文的逻辑性,从而令各级人民法院信服,提高可接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