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摘要】:黑社会是有组织犯罪的最典型形式,是当今国际社会公认的一种犯罪组织最高形态,它被联合国大会称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始终将其作为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重点,纷纷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黑社会犯罪及其组织。1997年我国在修订刑法时,立法机关创制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概念,并对其相关犯罪作了明确规定,解决多年来我国大陆地区涉黑犯罪“法无明文规定”的弊端。随后,又相继作出一些司法和立法解释,为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但是,由于当初立法时我国尚无与黑社会组织犯罪斗争的经验,因而在涉黑犯罪的立法上持一种谨慎的态度,较之国际“反黑”刑事立法和司法存在较大差距。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港澳的回归,两岸交流的紧密,社会进入转型期,大陆地区的涉黑犯罪日益突出,比较典型的黑社会组织业已出现,成为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治安安定的巨大威胁。因此,如何尽快完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已成为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关注的焦点之一,也是依法严厉打击和预防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有组织犯罪是世界各国均高度重视的极其严重犯罪现象之一,国内外学界至今对其没有形成统一定义,在很多情况甚至是权威文件中,黑社会犯罪被当作有组织犯罪的同一概念使用,但实际上,黑社会犯罪是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发展形态。我国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概念是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形成过程,始见于广东省地方政府文件名词,至1997年,由刑法典确定成为我国特有法律新词汇,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性质为已经具有黑社会犯罪的某些痕迹和性质,但还不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属于界于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犯罪之间的,向黑社会犯罪过渡的一个中间形态。并在形式、组织、经济、行为、危害等五个方面具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特征。从我国现行刑法典第294条对涉黑犯罪惩治规定来看,明确规定的仅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