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下的中国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
为寻求在全球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减缓全球气候变暖过程,1992年6月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各国就气候变化问题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12月11日,国际社会又通过了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二氧化碳减排目标,同时引入“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JI)、排放贸易(ET)”三种域外减排的灵活机制,即我们通常称的“京都三机制”。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三机制中惟一有发展中国家参与的灵活机制,是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减排效果的项目,项目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发达国家履行议定书为其规定的义务。目前清洁发展机制的方法学、减排量供应潜力和边际减排成木、中国参与清洁发展机制的机会和作用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等研究已在困内展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办法》业已出台,管理机构已经组建并在完善中,一些具体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也开始运作,碳交易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事物。
目前中国关于清洁发展机制的法律制度还是单薄的,尤其缺乏具体的、富有操作性的法律制度;同时已有的清洁发展机制法律制度和我国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合程度还不够,二者之间的协调性有待进一步提高。本文就清洁发展机制下的中国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清洁发展机制的相关背景,对京都三机制,尤其是清洁发展机制的定义、规则、条件、效益等进行评述。通过中国目前能源状况、气候灾害现状、经济、政治生活面临的外部压力等,论述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是必要的;通过正面、负面效益的比较和实施障碍的分析,获知在中国开展清洁发展机制是可行的。
第二部分对清洁发展机制的中国法律制度保障进行现状评析。按照法律层次,分别从宪法、环保相关法律、能源相关法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入手,通过法条和法律制度的提炼,掌握当前中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保障状况。
第三部分重点针对清洁发展机制下的国内法律制度框架的建立提出建议。首先通过对部分发达国家的法律政策环境的介绍,了解清洁能源有关的强制政策、绿色税收和补贴制度。其次,在法律框架构建前,提出应留意以下问题:一是合理处置政府、市场的关系;二是规范程序,维护中国在国际交易中的利益;三是适当运用保障和激励机制,促进和扶持清洁发展机制在中国的发展;四是合理交易,做好中国减排承诺的法律准备。最后,提出法律制度建议:一、经济和环境协调的可持续发展;二、保障能源安全;三、合理处置市场机制与政府作为;四、确保环境效益、生态安全的终极价值;五、运作程序、专业指导等具体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