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阈下的身体权研究
【摘要】:身体权作为重要的人格权,在公民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理应予以重视,得到民法的全面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顺应时代潮流,在总结此前关于身体权的立法经验、保护身体权的司法经验以及身体权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实现了对身体权立法的创新发展,确认自然人享有对自己身体实质性完整与形式性完整的维护权,鼓励身体组成部分的捐献但禁止身体组成部分的买卖,同时规定身体权受侵害时的相关义务主体应当及时进行救助以及严格规范人体临床试验。尽管《民法典》此次对身体权设计了诸多条文,但在具体适用上还存在许多问题,如身体的分离部分不能一概认定为物,《民法典》未对具体情况下的身体分离物性质进行分类界定;行动自由和性利益本身区别于身体权,将其纳入身体权的范畴易造成体系上和概念上的混乱;再如捐献人在捐献过程中承担的风险过大,《民法典》未对降低捐献人风险进行相关条文设计;死者遗体保护适用规则不够具体,没有对权利人的救济手段进行细化规定。通过对各大学说观点的梳理,结合司法实践,完善身体权的民法保护应当扩大身体的范围,将那些脱离人体但仍发挥身体功能的部分,如可再植的断肢、自体捐献的血液、冷冻的卵子、精子等归为身体的范畴;完善身体权的界定,将行动自由从身体权的范畴中删除,让其回归本来的属性,即纳入人身自由权当中;摆脱性骚扰与身体权的关系,让其向性自主权靠近;赋予捐献人适当的撤销权,以降低捐献人的捐献风险;进一步细化死者遗体保护规则,明确权利人的相关救济途径。通过分析《民法典》身体权立法,发现其中的不足,针对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以明确相关概念,正确适用《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