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研究
【摘要】:在我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经历了主诉制、主任制以及当下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三个阶段。整体审视我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呈现出从系统自我推动到中央顶层设计,先试点后推广,改革内容逐步全面化的特征。前两次改革未达到预期目标,究其主要原因是办案行政色彩浓厚,检察官权责利不统一。新一轮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吸取之前改革的经验教训,在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员额制的基础上,以明确司法办案主体、科学界定内部司法办案权限、完善司法责任体系为主要改革内容。此次改革打破了三级审批的办案模式,下放案件决定权,明晰权责对应关系,实现检察官有权有责。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检察职能的调整,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存在的固有问题和改革伴生问题叠加,改革面临多重困境。具体来说,表现为检察官相对独立性不足、检察官权力清单不完善、办案组织设置不科学、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等。因此,在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背景下,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应从强化检察官主体地位、完善检察办案运行机制、完善检察官责任追究和保障机制等方面着手,完善相关法律政策、制度设计,不断提高改革系统集成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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