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交易关系权利客体及其权利属性研究
【摘要】:
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旨在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三个灵活履约机制之一。该机制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所列国家在非附件一国家投资实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并据此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额,从而履行其减排义务。清洁发展机制是对人类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几个制度的综合的结果,因而它与排污权交易制度、联合履行机制以及清洁发展基金等制度有着密切的关联。
我国已于2002年8月批准了《京都议定书》。随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就在我国迅速开展起来,自2007年以来,发展势头尤为迅猛。为保证清洁发展机制在我国的规范和良好运行,2005年由我国四部委联合出台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构建了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的基本规则。然而该管理办法的规定却并非完美,特别是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额的权利归属上的规定存在着较为明显的模糊之处。这样的缺陷给企业带来了法律上的困惑,增加了其经营风险,并阻碍着经核证的减排额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规则模糊不清的原因在于对经核证的减排额的属性以及其上权利的性质认识不足。因此,本文通过分析认为清洁发展机制的权利客体为经核证的减排额,它在产生、物理性质和价值方面都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有显著不同。它是将环境保护的目的转化为经济生产行为的产物。因此在其上的权利也同时具有环境权和准物权的属性。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完善我国清洁发展机制交易关系的立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