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财产权的行政许可撤回之补偿
【摘要】:
《行政许可法》第8条允许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在特定情形下撤回某些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并予以补偿。但是,目前行政许可法并没有设置一套完备的行政许可撤回补偿体系,对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的计算方法等问题均未做规定,这显然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一状况,本文试图从行政许可的财产权性质以及补偿的法律意义着手,在借鉴《国家赔偿法》和征收补偿实践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力图对行政许可撤回补偿制度作一番探讨。
全文分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包括四章:
第一章论述的是基于财产权的行政许可撤回补偿之必要性问题。为了避免少数人承担本应由公众承担的负担,同时为了防止出现“财政错觉”,在撤回行政许可时有必要对当事人的损失进行补偿。通过补偿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可以深化信赖保护原则的精神,可以有效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第二章论述的是基于财产权的行政许可撤回补偿范围之规范借鉴问题。本章在批判国家赔偿法的“直接损失赔偿原则”的基础上,认为在许可撤回补偿中应当对直接损失进行全额补偿。在分析美国征收补偿的经验基础时,对间接损失的范围及其认定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在行政许可撤回补偿中应当考虑对间接损失的补偿。
第三章论述的是基于财产权的行政许可撤回补偿之标准问题。本章分析了影响补偿标准确立的五大要素。在简略分析了美国和德国的“公正补偿原则”后,本章认为“完全补偿”标准替代“适当补偿”标准已成历史的趋势,中国关于行政许可撤回补偿制度应当采用“完全补偿”标准。
第四章论述的是基于财产权的行政许可撤回补偿之计算方法问题。本章论述了计算方法的性质,以及它在补偿体系中的地位。同时还介绍了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三种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