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视角下的碳排放权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碳排放权伴随国际上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而得以产生和发展,我国的碳排放权法律制度是我国应对国际气候公约、国际责任以及国内气候变化问题的法律制度。然而,我国对于碳排放权的现有法律调整并不完善,仅停留在传统环境法、行政法的调控层面,不能有效控制碳排放行为。因此,本文立足民法视角,适用民法规则来完善我国的碳排放权法律制度。碳排放权尽管具有公权色彩,但由于又具有物权属性,再结合权利本身的特性,本质上为具有准物权属性的私权。因此,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可以借鉴我国准物权的立法模式,采取物权法宣示性规定与特别法规定相结合的模式。在具体的立法规定设计上,应以现有的物权体系为基础,借鉴国际法上的实践做法,结合碳排放权本身的特点,明确我国碳排放权的取得方式与条件、权利变更的具体规则、权利的消灭、权利公示方法与效力、权利保护方式等制度。从而,更好地调整企业的碳排放活动,为企业间碳排放权转让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