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当前司法改革和民生建设共同热点,日益为人们所关注。环境公益诉讼,顾名思义,就是指某些特定法律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改变,从而对公共利益带来损害,引发纠纷的相关诉讼活动。环境公益诉讼具有三个特征,一是受损法益具有双重性;二是原告外延非常广泛;三是诉讼审判具有鲜明的延展性。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环境公益诉讼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依据原告或者受害者的情况进行划分,可以将其划分为个人环境公益诉讼和集团环境公益诉讼。若依据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程序之形式,则可以将其分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有二,一是提升环境治理中的公共参与;二是提升环境问题防治工作的社会整体效益。国外的环境公益诉讼之立法经验较为丰富。首先,从立法确认的角度来看,存在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将环境公益价值在基本法中予以确认,如比利时、巴西。第二种立法确认方式是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如日本、法国和美国。其次,从司法的具体实现方式上看,各国又呈现不同的特征。例如,美国采取全面开放性诉讼制度;印度通过法律移植实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之统一;法国注重对社会环境整体利益之保护;德国注重对公民权利的最大化保护;日本环境公益诉讼强调限制公权。纵观各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我们可以对其发展趋势做一个较为全面的总结,即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外延不断扩大,环境公益诉讼规则日益向原告倾斜,并且更加关注防止诉讼权利的滥用。就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司法现状来看,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将环境公益诉讼纳入修正案,另一方面地方的司法试点也正蓬勃开展。笔者选取了江西省近年来3个比较有代表性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进行阐述和分析,并结合江西省的地方法律试验,发现当前基层地方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仍然以检察机关为主,且审理方式缺乏创新,调解结案居多。由此笔者总结出当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建设所面临的三个主要问题,一是法律适用的过渡性不强,二是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范围较窄,三是环境公益诉讼配套法律制度不健全。为了解决上述三个主要的制度问题,笔者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路径提出如下建议。首先,环境公益诉讼立法要注重过渡性。要完善当前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制度,同时也要对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进行恰当之改造。其次,明确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认定。其一,应当谨慎区分公民个人的原告资格;其二,应当规范政府公益代表机构的诉讼行为;其三,应当大力推进环保社会团体的诉讼参与。最后,健全环境公益诉讼配套制度。应当建立合理的诉讼激励机制,建立合理的诉讼规则,同时还可以探索建立独立的环境法庭系统。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要不仅建构一个合理的法制体系,更要通过科学合理的法治实现途径之建构使这些法律的保护从文本走向现实。实现环境保护领域真正的良法之治意味着必须有一个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体系,通过司法途径,将现代环境法所保护的社会公益和群众利益落到实处,从而实现环境司法保护的现实效果与法律效果之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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