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救助法律困境及其制度完善
【摘要】:教育不仅是个体全面自由发展的保障,而且是国家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面对现行我国众多弱势群体依然无法平等的享受受教育的机会,如何提高教育质量,全面落实依法治教,加快实施教育扶贫工程,让贫困家庭子女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阻断贫困代际传递成为必须正对的问题。对我国教育救助的法律困境及其制度完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无疑对有限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弱势群体平等受教育权的保障以及和谐社会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教育救助是以国家、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为基本主体,以保护困难群体平等受教育权为目的的救助活动。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实际享有,既需要国家在法律上进行确认,也需要国家在制度和社会资源方面予以保障,而教育救助制度作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可以避免受教育权成为空中楼阁。全文借助理论和实证研究的方法,以教育救助基础理论阐释为切入点,从法律规范体系、法律程序、运行机制、资金保障机制以及特殊主体分类救助的五个方面对其进行深入阐释,具体而言:首先,从概念和实质两个方面对教育救助的内涵予以界定,而教育公平理论、成本分担理论、人力资本理论共同构成了教育救助的理论基础,为教育救助立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和正当性支撑;其次,在对我国教育救助的立法和法律程序的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立法位阶的提升、单项立法颁布以及程序机制的完善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建构一个统一完善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相融合的教育救助法律规范体系,从而减少教育救助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再次,运行机制和资金保障机制是教育救助切实发挥实效必不可少的依赖机制,所以,从管理监督体制的完善、管理主体问责机制的拓补以及救助方式的变革方面扫除教育救助运行的障碍,并在"成本分担理论"的导向下,坚持以政府财政支出为主的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共同负担教育救助资金的给付责任,建构起一个多元化的资金保障机制,从而在提升被救助主体"造血"能力达到救助者自救目的的同时,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与有限救助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最后,针对特殊主体教育救助权利保障的困境,分别对农村儿童、进城务工随迁子女以及残障学生进行特定的制度安排和类型化救助,以期对消除制度漏洞、保障特殊主体教育救助权以及实现教育实质公平有所禆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