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司法改革背景下我国检察官员额制度研究
【摘要】:2014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检察官员额制有助于保障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推进检察人员的专业化建设。目前,虽然员额制改革初见成效,检察人员的队伍结构出现了新变化,检察人员的权责有了新规定,但员额制也存在一些问题。司法职业的行政化和地方化现象未能消除。入额比例不合理,从发达地区看来,提前制定39%的入额比显然偏低,不适宜人均办案数高的省份。员额制改革使得原本大量具有检察官资格的人员不再具备检察官职务,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近年来检察官离职现象。检察官遴选制度工作开展过程中,在准入机制、遴选内容、职业培训、遴选机构等方面均存在缺陷。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转隶监察委员会,意味着政府和检察两大权力机关职能的调整和整合,导致员额检察官面临新挑战。完善我国检察官员额制度改革,应当优化员额检察官遴选机制,确立专门的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完善遴选程序,确定合理的入额比例。同时,要落实以主办检察官为主的责任体系,推进与检察官员额制度相关的制度建设,构建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构建权责明确机制,并改革现有的考评、考核机制。为了保障检察官职业的独立性和稳定性,还要完善检察官职业保障机制,实行有条件的检察官任职终身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