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人权概念研究
【摘要】: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马克思的人权概念作了一些粗浅的分析。首先,笔者认为,产生于17、18世纪西欧启蒙时代的人权学说其人权概念里面含有三种要素,即古希腊斯多葛派“一般人”的观念、古罗马的权利概念要素和基督教二元政治观及其个人主义精神,这三种要素的长期演变和融合是推动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在西欧得以形成的重要因素,也是人权概念产生的历史文化底蕴,是认识马克思人权概念的基础。其次,在马克思看来,人的存在是类存在、群体存在与个体存在“三位一体”的存在,它们分别是人的存在的一般形态、特殊形态和个别形态,因此,人的本质也有三个层次,即类本质、社会本质和个体本质:和人的三位一体的存在形态和本质相适应,马克思认为人的权利也是三位一体的,这就是人的类权利、作为社会成员的特殊权利和作为有个性的人的个体权利。这种“人的权利”观念是对资产阶级人权观念的超越和发展。再次,对马克思的人的权利概念进行了评价和反思,包括:(1) 马克思的人的权利概念不具有普遍性,这是因为存在一个悖论即经济发展是反民主的。(2) 马克思明确告诉我们,人权概念具有强烈的文化属性。(3) 历史和客观的因素导致马克思对个体权利的刻意忽视。(4) 人权就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人权的最大功用就在于它的否定性的工具性价值。最后,笔者认为,人权观念和制度适用于我国,其结果是不确定的、无法预知的。因此,如果把人权的否定性的工具价值认作为目的价值,把人权作为社会发展的目的和国家进步的衡量标准,则可能会发生对人权的误解认识,掉入隐藏在人权背后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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