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市场有效性研究
【摘要】:
随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颁布以来,股权激励作为一项全新的薪酬激励制度在中国逐渐兴起。2007年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首次对企业以股票期权为代表的股份支付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由于按照新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将授予管理层的权益工具按其公允价值分期确认为费用,从而导致每股收益的稀释,使得以报表数据为基础进行决策的报表使用者的投资决策等受到影响,因此,该项会计准则的实施效果直接关系到经理人股权激励制度作用的发挥。基于以上考虑,以新会计准则第11号的实施为契机,根据会计经济后果理论和资本市场有效性理论对经理人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市场有效性进行分析。
根据实施的实际效果,新准则下股权激励费用化的会计处理导致了上市公司的报告业绩下降,那么,市场对于这项旨在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激励措施作出了怎样的反应,市场是否受会计数据的影响而作出了明显的异常反应?根据有效市场假说,当市场处于弱式有效时,市场能够识别上市公司业绩的变化是由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还是由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改变造成的,那么上市公司按照新准则的要求摊销股权激励费用是否导致了上市公司股价的超常收益率和累积超常收益率?本文的研究目的正在于探求这一系列问题的答案。
通过采用事件研究方法,检验和分析股权激励费用化的会计处理所引起的资本市场反应,从而为评判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提供现实依据。选取在2007年及2008年年报中将股权激励确认为当期费用,并公告股权激励费用对业绩影响的15家上市公司为样本,并以三家单独披露股权激励费用对业绩影响的上市公司为案例,分析公告引起的市场反应,通过分析事件窗口期内的超常收益率和累积超常收益率,得到了如下研究结果:
(1)以引起负向市场反应的六家上市公司为样本组,上述六家上市公司公告的股权激励费用对业绩影响引起了显著为负的市场反应。九家引起正向反应的上市公司在事件发生日具有显著为正的市场反应。对比具有正向反应的上市公司、具有负向反应的上市公司以及单独披露股权激励费用对业绩影响的上市公司在公告前后两个窗口期内的累积超常收益率,发现三组样本在事件发生日前后两个窗口期内的累积平均超常收益率表现出了不同的情况,市场对同类信息作出了不同的反应,初步认为市场是缺乏效率的。
(2)通过对伊利股份、海南海药、万科A公告股权激励费用对业绩影响这一事件发生日前后各5天、10天窗口期内的超常收益率和累积超常收益率,结果显示,窗口期内具有显著异于均值0的累积超常收益率;其中,当窗口期为21天时,伊利股份的累积超常收益率在整个窗口期内均为负值,当窗口期为11天时,伊利股份的累积超常收益率在事件发生后保持明显的下降趋势,并在窗口期末为负值;万科A的累积超常收益率在两个窗口期内整体低于均值0,并在事件发生后保持下降趋势,表明市场对这两家公司的公告作出的反应时间较长,应属于延迟反应。通过事件研究法分析发现,这三家公司的公告引起了市场显著的异常反应,为判断我国沪深两市还处于非半强式有效性提供了现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