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行政立法的控制
【摘要】:引言部分:首先介绍了本文的写作背景和理由,其次概述了本文将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一部分:基本理论概念的介绍 为了顺利的探讨本文的主旨,在这一部分,共分五节对基本理论概念进行介绍。重点介绍了:行政立法的历史沿革,这让我们对行政立法的发展有了了解;行政立法的概念,要解决什么是行政立法;行政立法的性质,从立法权力的来源为依据,得出授权立法和职权立法分别是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要谈行政立法就不得不关注抽象行政行为这个法律术语,因为抽象行政行为在我国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上都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通过分析得出行政立法与抽象行政行为并没有必然关系。对行政立法控制的综述,基于传统的宪政理论,对行政立法进行控制已是必然。注意到两种立法形式具有不同的行为性质,因此,在具体控制和规范制度的构建上应当有所不同。
第二部分:行政立法应遵循的立法原则 立法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这是毫无疑问的。但遗憾的是,目前的《立法法》并没有明确行政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通过参考国内外的理论研究成果,并借鉴国外宪政的实践经验,本文提出行政立法应当遵循六项基本原则,它们涉及到行政立法的合法性要求和合理性要求: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不抵触原则;根据原则;成本效益分析原则;保障人权原则。
第三部分:行政立法应遵循的正当立法程序 依法行政的生命在于有理性的程序保证。行政立法作为行政机关特有的活动,当然也需要程序来保证其沿着合法合理的轨道运行。注意到没有程序约束的行政立法所带来的弊端,借鉴议会立法的成熟经验并切实考虑到行政立法活动的特殊性,为对行政立法进行控制,必须构建行政立法公开程序,行政立法听证程序以及行政说明理由等程序。通过程序的完善,我们能保证公众必要的知情权,充分的立法参与,在与行政机关的利益博弈中达到平衡,保证行政立法的“健康”出世。
第四部分:行政立法实施中的审查监督程序 行政立法一经问世,便脱离了立法者的设想,可能有悖于行政管理者的初衷,或者伤及公民的合法权益。更可怕的是,行政立法可能是一部“恶法”。因此,必须依靠一定的制度去束紧行政立法,不能任它信马由缰。鉴于行政立法现实运用的复杂性,设置综合制度是必要的:行政机关的自我审查监督,这可以利用行政复议制度;来自立法机关的审查监督,《立法法》给我们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仍需完善;来自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监督,基于我们的国情,付诸实施可能要面对相当的困难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