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合同的效力
【摘要】:股权产生于公司。但股权的性质是什么,理论界和实务中一直存在诸如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独立民事权利说等很多争论,由此产生了对因股权而引发的很多纠纷的法律关系认识不清,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也产生了同样的影响。公司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社团性法人,虽具有人合性,但在现代公司制度中,已不是一个封闭的法律实体。公司不仅应以最大限度地盈利为目的,而且有义务维护利益相关人和社会整体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已成为公司的法律和社会责任。因此,世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立法均对股权的自由转让,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予以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有重大影响。本文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不仅包含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重要的是涉及公司维持、公司与转让股东、公司与受让人、转让股东与其他股东甚至受让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诸多法律关系,因此,不能简单地用传统债法合同的判断标准去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合同的效力,而应将其放在公司这种组织体之中考察其股权转让合同的特殊性,充分认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区别于传统民事合同的特性,解决效率与公平、自由与安全之间的冲突,并从理论及立法上进行冲突权利的重新配置。
本文主体通过如下五部分来论证所表达的观点。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股权及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首先对股权的定义和特征进行分析,重点论述了股权的性质,就理论界和实务中一直存在的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独立民事权利说等不同学说逐一分析,在比较中认为:将股权归入最相类似的既有民事权利类型——社员权中,同时准确揭示它与传统“社员权”的区别,即股权具有浓重的财产权属性——对抽象资本的控制权较为合适。其次,在对股权转让的定义和特征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股权转让与理论和实务界曾出现过的“出资转让”和“资产转让”进行了辨析,以使对股权转让予以精确地把握。
第二部分论述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合同的特质。在这一部分,首先分析了“公司合同理论”对股权转让合同中存在的诸多法律关系的利益冲突和平衡的理论基础作用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团体法性质;其次,分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合同的组织法性质,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组织行为成立并生效后的效力与传统契约行为的效力相比的特殊性。最后论述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合同的交易法性质。
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国内外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制度的不同规定。主要比较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以及此种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的有限制性,也是有限责任公司重要的控制模式。维护公司的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外部转让限制的价值取向,在此基础上,有限责任公司自有特性的维护才有了制度保障。
第四部分比较分析了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合同效力的不同观点及其局限性。认为诸学说的不合理之处主要在于用传统合同法的合同效力判断标准去衡量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合同的效力,必然导致解释不周延的结果。
第五部分分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合同的应然效力。这一部分作为论文的结论部分,重点区分合同内外部关系以及公司内外部关系,分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合同在不同对象之间的不同约束效力。首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合同在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约束效力,即依法成立并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在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其次,股权转让合同对公司的约束效力,只有记载于股东名册,股权转让合同才能产生对公司的约束力。再次,股权转让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认为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不影响受让人股东资格的取得和股权的行使,其产生的是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工商登记具有最高的效力,若工商登记与公司登记不一致时,从工商登记的公信力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角度出发,应根据工商登记的内容确定股权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