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撤诉制度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面也强调了要深化人权司法,建立健全诉讼当事人的各项权利。而诉权作为当事人基本权利,是其参与民事诉讼的基本权利,也是宪法所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民事撤诉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体现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原则。在我国目前的诉讼法体系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义务的规定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平等现象,尤其是关于案件原告一方撤回诉讼的规定方面存在模糊、笼统的现象,2015年2月4日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于当事人申请撤诉部分虽然有相关的解释,但也是存在一定不足的,本文本着追求公平、正义的精神对当事人申请撤诉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述。本文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民事诉讼中撤诉概念的比较研究,通过撤诉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撤诉与行政撤诉的区别的角度进行了观点阐述,该部分从申请撤诉的主体方面存在差异、提出撤诉的缘由不同、原告特定的行为产生的后果不同等方面进行阐述。第二部分为我国民事撤诉制度问题分析,主要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立法精神,结合审判实践,从立法方面,包括民事一审,原告申请撤诉的规定入手,对现有法律和审判实践问题这两个角度进行了剖析和观点陈述。一审中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二审中,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审中,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个部分为域外民事诉讼中有关撤诉制度的措施,主要是从成文法系和普通法法系的角度出发,选取有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的民事撤诉的法律条文、制度规定进行阐述,剖析其先进之处;第四个部分为针对我国目前民事撤诉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几点建议,从民事诉讼法理论完善、具体的规范撤诉的时间限制、增加部分撤诉、对撤诉后再起诉的证据运用加以限制、弱化法院在撤诉中的作用、明确原告行使撤诉权的方式、被告权益保护等方面来分析的我国目前的民事撤诉制度的不足部分。比如建议增加赔偿被告必要诉讼支出的规定。不仅可以限制原告为规避诉讼风险而滥用撤诉权,还能使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真正让当事人处于制约平衡与平等的地位,也才能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同时也可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终极目标,从而在立法和诉讼程序中贯彻维系诉权平等、程序公正以及追求效率等诉讼程序中的价值理念。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吸收一切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实行依法治国,保障人民民主,既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又有利于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有序进行。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比较国内外立法差异,结合审判实践,进一步加强对当事人诉权的司法保障,切实将法律中规定的各项程序制度和诉权保护真正落到民事诉讼的每一个阶段和环节,依法规范审判和执行活动,促进诉讼和谐,防止因程序上的疏漏造成对当事人不公正,影响其诉讼权利的行使,造成其实体权利的损害。提出如何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撤诉制度,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