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档案立法体系建设公共性缺失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现代信息社会的发展和服务行政的推进,档案事业的公共性问题日益凸显。档案事业的公共性,不仅仅是指档案自身的公有、共享,更重要的是档案事业要从传统的重管理轻服务、重秩序轻自由、重公益轻私益、重效率轻公平的管理理念和方式,向现代的以公共服务为价值目标,重视档案的公众利用和公众参与的现代治理理念和方式的转变。档案立法体系建设作为档案事业有效推进的法制保障,也必须顺应这一社会需求,将公共性作为其基本价值目标和规范设计理念,并在具体制度设计上重视对公众档案利用权的实体和程序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档案立法体系建设从无到有,日益完善,形成了一个以《档案法》为核心,由档案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构成的较为完备的档案立法体系,为档案治理的法治化和以信息化为核心的档案公共服务现代化提供了依据。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档案立法体系建设也暴露出许多不足,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其公共性价值缺失问题。具体表现为立法目标偏向于管理秩序的维护、对公众权利和自由保障不足;档案公共服务体制和职能界定不清;专项公共服务立法项目缺失;立法内容滞后且缺乏可操作性;立法过程的民主参与不够等。不能适应当前形势下档案面向公众,为公众服务的公共性发展趋势的需求,也与档案治理法治化的目标相背离。究其原因,有立法理念错位,如重管理轻服务、重公益轻私益等理念影响;也有档案管理体制不稳定、立法程序不规范、立法计划不系统、立法队伍专业性不够等因素的制约。为此,解决我国档案立法体系建设公共性缺失问题,要在明确档案立法公共性价值目标的基础上,始终坚持以民为本、公平、公开等现代法治理念;要理顺档案管理体制,明确其公共服务职责权限;要优化档案立法程序,特别是要加强档案立法过程的公开、透明,为公众参与立法提供有效制度保障,因为公众的有效参与和诉求表达,无疑是增进档案立法公共性目标实现的最为有效的路径;要建立专业化档案立法人才队伍,切实提高立法技术。同时,制定科学合理的档案立法计划、加强立法监督也是解决我国档案立法体系公共性缺失问题的可行之策。由此,我国档案立法体系建设的公共性将进一步得到加强,档案面向公众,为公众服务的公共性发展目标一定能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