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问题研究
【摘要】: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最为重要的时代特征,而且随着经济日益全球化,跨国公司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进程中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伴随着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的蒸蒸日上,其利用避税地基地公司转移利润而导致的避税数额也大得惊人。为了打击这种侵蚀税基和转移利润的现象,美国国会1962年通过了对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立法,之后各个国家也纷纷出台立法。目前,在国际新一轮的税改中,世界各国对跨国公司通过受控外国公司侵蚀税基和转移利润这一问题更为关注,20国集团财政部长吁请OECD制定行动计划,以便各国协调一致的全面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我国对于此问题在2007年修订新企业所得税时首次将受控外国公司税制正式引入,2009年又对其进行了较为完整的解释。至此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在我国正式立法。但随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扩张、特点及跨国公司数量的与日俱增,我国现行的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已经难以应对现在的税收环境。本文以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现存问题研究为主线,简单介绍了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基本情况作,分析了我国向境外投资对我国税制所造成的影响,其次也对我国现行税制作了介绍,并结合已查处案例对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现存问题作了分析研究,认为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适用对象的判定、纳税人身份范围的扩充、“合理经营需要”的认定、收入确认的合理性、豁免条款及与税收协定的优先性等六大方面需要进一步修正完善。通过英美两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内容的对比研究及典型案例的分析,为完善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提供借鉴参考。最后,结合我国受控外国公司税制问题分析和英美两国的参考借鉴,从受控外国公司税制的适用对象判定、税制涉及要素内容完善及配套措施三大方面针对性给出建议:将透明实体引入受控外国公司适用类型,股权控制中引入推定持有规则,增添个人控股受控外国公司的纳税人;收入的确认方法应过渡为显示公平的交易法,修正并增设相应的豁免条款,量化合理经营需要的判定要件并引入美国的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测试,设立受控外国公司纳税人自动申报制度及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加强反避税工作的专业化、专业人才的培养及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