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健康风险决策的法律机制研究
【摘要】:本文第一章梳理了我国面临的诸多环境健康风险以及特点,针对现有环境健康风险的分散型管理决策制度体系,结合目前我国出台的环境健康政策、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指出现有决策机制下协调机制不通、末端治理的弊病。分析其原因是统筹机构地位低下和风险规制手段缺失,并定义了环境健康风险决策机制的内涵与需求。第二章在重新整理环境健康风险决策的原则的基础上,提出风险预防优先原则是规制环境健康风险的核心;提出环境健康风险决策要遵循科学决策的普世原理,包括要运用科学的技术手段,建立保障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科学决策程序;提出传统侵害行政中的比例原则在环境健康风险决策中的新的适用;提出风险最糟糕情形中的最不利原则适用,并与比例原则一道提出理性决策的要求。第三章依据环境健康风险决策各项原则的要求,讨论环境健康风险决策的支持系统包括:以风险预防优先原则要求建立政府统筹决策机构,风险评估机构,整合信息支持系统;以科学原则、比例原则、最不利原则要求建立风险信息的研判,论证专家的地位和作用,并要求建立公正参与的决策反馈机制以促进决策的完善。第四章根据我国目前环境健康风险决策中支持系统与决策原则所存在的问题。提出贯彻我国环境健康风险决策的各项原则、健全环境健康风险决策的制度体系,改进现有的环境健康风险决策的支持系统。第五章根据现有决策制度体系的问题,决策支持系统的障碍,提出升格现有环境与健康领导小组以确定决策主体,保障协调机制运行;整合风险评估机构职能以调整其行政权力,并建立决策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建立环境健康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并在此前提下完善专家风险评估机制;提出完善公众参与和决策反馈机制。并最终通过立法形式保障环境健康风险决策,以体制和机制的共通推进,为我国政府应对环境与健康风险提供决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