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市场中配、售电环节的竞争与规制
【摘要】:
本文研究的是在电力市场化条件下,电力产业的配电、售电环节的规制与竞争,主要关注如下问题:在配电、售电环节中,哪些范围应该由规制来主导?哪些范围应该由竞争来主导?如果由规制主导,那么怎样改进规制方法?如果由竞争主导,则应该怎样引入竞争?循着这一思路,本文首先研究垄断与竞争的边界;然后研究配电环节的规制方法改进和竞争机制的引入;对售电环节的可竞争性与需要规制的内容进行了探讨;最后对因为售电环节引入竞争而产生的电力普遍服务的规制调整问题进行了研究。
由于处理规制与竞争问题首先涉及到垄断与竞争边界的划分,因此本文研究了配、售电环节垄断与竞争的边界。其结论为:配电网垄断与竞争的边界是相对模糊的,两者有很大的相互重合的区间。如果说售电环节的进入必然是竞争性的,那么配电环节可能是垄断性的,也可能是竞争性的,它随不同区域、不同密度经济状况而不同,需求扩张和技术进步有使配电环节的竞争性增强的趋势。
垄断与竞争的边界划分后,对垄断领域维持规制,但需要改进规制的方法。本文提出了一种新的激励性规制方法,这种方法主要结合了价格上限规制和标尺竞争规制方法,并在价格上限的参数计算中引入数据包络分析(DEA)技术。这种方法减轻了价格上限规制所固有的棘轮效应,使价格基础更为合理,避免了效率因子设定的随意性,使配电公司持续保持降低成本的激励,可以带来社会收益的增加。
在前述垄断与竞争的边界划分中,得出的结论之一是配电环节具有一定的可竞争性。为进一步衡量这种可竞争性有多大,并探讨如何引入竞争,本文结合配电网络的技术经济特性进行了深入研究。针对配电网络容量裕度的不同,本文通过建立相应的模型,对引入竞争的社会成本与社会收益进行了比较。结论是:对于现有配电网不需扩容的情况,竞争是可行的,引入竞争的方法是横向拆分原来垄断的配电系统,变换其中一个的所有权;对于配电网需要通过重复建设扩容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负荷密度直接影响竞争可行与否,在一定条件下,负荷密度高的区域引入配电竞争对社会而言是有益的。这些有关配电网竞争的研究结论具有现实参考价值,有助于减少今后实践的盲目性。
而在售电环节中,规制与竞争并存。本文将可竞争市场理论应用于对售电环节进入规制的研究,提出了对于零售竞争条件下的售电环节,应放松进入规制,依靠潜在竞争与现实竞争的力量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和经济效率的极大化。本文还提出了对零售商市场势力、售电质量、电力零售业务许可经营这三方面应强化规制。这些研究除了可以深化有关售电竞争的认识外,还可以消除售电环节只应该有竞争机制起作用的这一类误解。
零售环节放松进入规制后,由于竞争者的“撇脂”战略,交叉补贴难以维持,电力普遍服务的规制方式须随之调整。本文提出了通过建立具有竞争中性、技术中性的“电力普遍服务基金”为补贴融资。本文还提出了建立可转让的电力普遍服务特许权制度,这一制度在电力普遍服务的规制框架中引入了竞争机制,可以克服电力普遍服务的提供商与规制者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同时降低交易成本。
在上述研究中,对配电网络直接竞争的研究是本文最重要的理论创新。因为之前的对网络产业“数网竞争”的研究要么只停留于定性描述上,要么模型过于简单、忽略掉了社会福利、密度经济等重要方面而导致解释力不强,本文的研究对此有所突破。
规制变革与引入竞争在电力市场建设中相辅相成,规制与竞争这两种机制都会在电力市场中配、售电环节起作用。中国电力产业下一阶段将面临配电、售电环节的市场化改革,规制与竞争问题的处理将直接影响电力产业的效率,影响社会福利的改善与分配。本文对规制与竞争的范围界定,以及对如何规制、如何竞争等方面的研究,除了适用于电力产业的配、售电环节外,还可能对其他网络产业的配、售环节也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