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完善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结构的调整,民众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权利意识逐渐增强,法院的案件不断增多。大量案件积压得不到解决,法院所承受的压力越来越沉重,同时也增加了当事人的成本,不助于纠纷及时有效的解决。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使司法的功能得到更大的发挥,小额诉讼制度纳入了我们的视野。西方国家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就开始探索小额诉讼制度,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它在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法院负担等问题的解决上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012年8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小额诉讼制度正式在我国确立,但这一规定尚不成熟,没有对小额诉讼制度在适用过程中会出现的问题做出具体的解释规定。
本文从四个方面对我国小额诉讼制度进行研究:第一个部分为小额诉讼的概述部分,介绍小额诉讼制度的含义与诉讼效益价值、正当性价值;第二个部分比较分析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小额诉讼制度的基本内容,总结两大法系小额诉讼制度的共性与区别;第三部分是对目前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运用情况做出分析,介绍了在小额诉讼制度正式立法之前湖北、海南、浙江、广东部分法院小额速裁工作的试点情况,从而总结出目前我国小额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小额诉讼制度的几点意见,分别是明确小额诉讼案件划分标准、健全小额诉讼审判程序、规范与小额诉讼相匹配的相关制度、完善小额诉讼案件的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