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研究
【摘要】:2020年5月,我国在颁布的《民法典》中确立了居住权制度的基本架构,居住权制度的确立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就其制度功能而言,居住权制度既具备保障和救济功能,又可满足特定人基本生存之所需,还可最大限度地发挥出不动产的“投资”效用。这客观上对保障特定群体的生存权、发挥不动产的效益、促进住房保障途径的多元化具有积极的意义。从不同视角来看,居住权制度的性质存在多种定位。从罗马法传统考虑,居住权是一种人役权;从近现代“物尽其用”的立法视角来看,居住权又具有鲜明的用益物权属性。居住权制度的价值取向决定着居住权制度设计所追求的目标选择,其中保障社会公平与追求社会秩序安全是居住权制度所追求的两大价值取向。考察法、德、英、美国家居住权制度的立法经验,从中可知居住权的人身依附性并非不可动摇,其本身可具备一定的流转性,同时并不需要绝对遵守无偿设立原则。《民法典》居住权制度在现有物权体系中的适应性仍然有所不足,仅强调其人役权属性而忽视其用益物权属性,可能引起体系性风险。因此,有必要在制度设计中平衡二者属性背后所代表的利益需求。《民法典》居住权制度面临功能与价值定位存在偏差、与相关权利冲突亟需协调、难以防范恶意设立居住权问题、适用空间偏窄等现实困境,需要做出进一步的制度设计加以克服。《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设计不仅应当满足特定人居住利益实现的需要,而且应当充分发挥其作为用益物权的属性特征以实现“物尽其用”的功效。为此,需要在强调居住权制度传统目标实现的同时,也应当重视其潜藏的“投资性”功能的发挥。此外,《民法典》居住权制度应当坚守住保障弱势群体居住利益需要的初衷;应加强居住权制度相关条款、重点概念的解释性工作,从而增强该制度在司法裁判中的可操作性并统一裁判尺度;应按照善意取得规则来处理恶意设立居住权问题;应强化居住权制度自身的适用空间。《民法典》居住权制度的改进方向还应当是允许居住权有偿取得,并使其具备一定的可流转性,从而发挥其作为特殊类型用益物权的经济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