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外资创业投资立法的完善
【摘要】:引进境外创业资本,发展创业投资是当前我国利用中长期境外资本的新型方式。为了鼓励和规范境外创业资本进入中国大陆市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整体法律环境依然不够完善,不仅不利于整个创业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不利于我国在新时期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更无法严谨规范外商在创投领域的投资行为,难以防止外商利用法律灰色领域损害中方利益。
从法律概念到具体规则、从理论学界到实际立法、从上位法律到下位法规、从专门立法到配套立法等角度分析我国外资创业投资立法的现状,发现存在的问题诸多,主要法律问题表现在:“外资”、“venture capital”等相关概念界定不清,外资创业投资与一般外商直接投资的区别未能明晰,创业投资基本法缺位,《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专门立法内容不够合理且与《公司法》等存在着诸多不一致,地方法规与中央法律法规之间也多有冲突,支持外资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创业资本退出机制不健全,金融监管等其他相关立法滞后等等。
面对这些环环相扣的问题,国外的诸多经验虽然可以借鉴,但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国情不可忽视。现实的对策是:牢记内外资公平、本土独立、灵活应变的法律理念,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完善外资创业投资的专门法规,特别是《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协调好外资创业投资法与外资法、创业投资法、公司法等之间的关系,解决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不盲目急速推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模式,而坚持在发展创业投资所必需的法律体系尚未建成、市场信用体系还没有形成之前的一个较长时期内。采取公司制外资创业投资组织形式;针对外资税收优惠的弊病,我国应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加大外资创业投资税制改革的力度;结合创业资本退出的四种方式,完善以证券法、并购法、破产清算法为核心的相关立法:最后,加强外资创业投资其他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以期构建一套内容完整、明晰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