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两广盐法改革探析
【摘要】:
有清一代,盐税始终是王朝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晚清时期盐税收入更是清政府的财政支柱。盐法是关于食盐产、运、销的规章制度。清代的盐法承用明代后期创行的纲引专商专岸制,随着统治的稳定,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随着社会发展及统治需要,各地方对盐法进行改革变通。
清初时期藩王驻镇地方,两广盐区的食盐生产运销被尚可喜及家臣牢牢控制,盐利被垄断,既不利于清廷中央财政收入,又令民众无咸可啖。康熙时期下令撤藩,随即平定三藩之乱,通过将行政与财政权力收归清廷的地方官府,解除了盐业的地方垄断,采取措施恢复盐业。之后在两广确立专商引岸制。盐法制度确立之后,因水客运盐不力,延误埠商销盐,康熙三十七年(公元1698年),裁去水客,设立场商养灶收盐,场商无力不能尽收场盐,导致埠商无盐可运。康熙五十七年(公元1718年)裁去场商,官发帑本,由场员收盐,由埠商运销。由于先领盐行销后再缴纳课饷,导致积引欠饷,帑本亏折。两广总督孙士毅请求停止向商发帑,进行改埠归纲改革,把省河一百五十余埠合为一局,成立公局选出局商总理盐务,局商负责筹集盐本,督促各埠运商行盐纳课。改纲之后,盐法行二十余年仍旧积欠盐饷,亏折盐本。嘉庆十七年(公元1812年),裁去局商,在各埠运商之中选六人,接替前局商所担职务。咸丰军兴,应时政之需,创立厘金制度,盐亦抽厘,盐课既重,厘税又繁,两广盐业埠商倒歇,无商承办盐务。地方政府变通把通纲包给商人,纳课包税后任其经营。实行半年,清王朝结束,民国开元,商人成立盐业公司经营盐业,两广的盐引制随一个时代的结束而画上句号。
综观清代两广盐法制度的变迁与改革,清王朝既希望把两淮较为完备的纲商专岸制度套行于两广又不得不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主要围绕食盐的运销形式进行变革,采取了官运商销、官运官销、官督商销、商运商销等方式,或先后或并用。每次改变的出发点都是基于保障官府盐税收入不受损害或者减轻损失,维护官僚阶级的利益,而非制度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始终缺乏卓有成效的改革,从而揭示了封建盐政机制与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相背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