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研究
【摘要】: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制度是指法院签发传票传唤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无法定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法院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审判阶段,存在着证人出庭作证困难、出庭率偏低的问题。现阶段,我国正在进行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证人的强制出庭制度无疑对庭审实质化改革具有重要的作用。确保证人作证在庭审、证据审查在庭审、当庭质证在庭审、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审,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防范冤假错案,实现正当程序具有举足轻重的价值。本文依托司法实务面临的难题与刑事诉讼理论,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希望借助证人强制出庭制度,解决我国司法实务界证人出庭率偏低的问题,实现刑事审判效率与公正协调推进。本文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概括介绍了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内涵及特征,及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作证制度的例外规定。接着介绍了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价值,乃民主社会保障人权,实现程序公正之必然要求,对于冤假错案预防之迫切需要。最后介绍了刑事证人强制出庭的理论渊源。第二部分介绍了作为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日本的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和普通法系的英国、美国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制度。通过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对比,中国与域外法律的对比分析,希望从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中汲取营养,来促进自身的发展。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现状及主要问题,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存在着无拒绝证言权、缺乏刚性的制裁措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申请证人强制出庭程序不健全、案卷中心主义的影响等问题。第四部分是证人强制出庭的重新构建及其配套措施。建构适合中国特色的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主要通过完善拒绝证言权,强化证人拒绝出庭的惩罚措施,构建证人强制出庭程序,积极探索视频作证方式等方面进行诠释。最后,由于刑事诉讼结构上是一个前后衔接的整体,仅仅依靠证人强制出庭制度是无法完全的解决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必须与其他刑事诉讼制度相协调,主要介绍了律师协助制度、改革交叉询问规则、证人保护、引入民间基金弥补资金短缺来加强证人经济补偿等配套措施,以增强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可实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