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人诚信义务的制度保障研究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诚信义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自觉出庭作证和客观真实陈述,它是基于主体交互行为、程序规范性和公民义务的内在要求。我国证人需要履行诚信义务源于伦理道德的影响,利益最大化需求和心理动机支撑等因素。证人履行诚信义务有利于转换证人的诉讼观念,规范证人的诉讼行为,实现诉讼公正与效率。然而,现实中我国证人诚信义务履行并不完善。首先表现为立法不健全,如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规定不明确,证人权益保护不到位,证人言词询问规则欠缺,证人违反义务制裁措施不到位;其次证人履行义务不充分,在司法实务中表现为: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伪证,证人证言的采信率低。考察域外证人履行诚信义务制度可知:域外保障主要有证人宣誓制度、证人品格鉴定制度、交叉询问制度、证人违反诚信义务的法律制裁等。同时,域外立法强调证人出庭作证义务,赋予证人经济补偿权,加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措施、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规定。据此,我国的证人诚信义务履行制度,可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来完善,实体保障有:明确真实陈情义务,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加强证人的安全保护制度,完善对证人作伪证的法律制裁;程序保障可从以下方面着手:规范证人询问规则,增设宣誓制度,确立科学证词评价方法,建立证人出庭作证的例外规定,建立有限制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义务和完备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