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诉李某某等P2P网络借贷纠纷案评析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P2P网络借贷自进入我国以来就进入迅猛发展时期,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厘清P2P网络借贷平台在网络借贷中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的法律义务是解决日趋增多的P2P网络借贷纠纷的关键。“唐某诉李某某等P2P网络借贷纠纷案”正是P2P网络借贷所引发的法律纠纷,该案有三个争议焦点,包括拍拍贷公司是否负有审查义务、拍拍贷公司是否尽到审查义务以及拍拍贷公司是否应就该案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首先,合同中虽无明确约定拍拍贷公司有审查义务,但合同义务并不是网贷平台审查义务的唯一依据,另基于以诚实信用为原则的附随义务和我国关于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来看,拍拍贷公司作为网络借贷平台负有审查义务。其次,作为平台的提供者,拍拍贷公司对李某某上传的书面材料进行谨慎合理的审查,通过电话和视频验证李某某的身份信息,详细评估李某某的借款人资格,尽到了审查义务。再次,李某某和唐某通过拍拍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相对方,李某某是该笔借款的还款主体。而拍拍贷公司与借款人李某某之间是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在该案中拍拍贷公司的法律地位为合同居间人。拍拍贷公司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承担保证责任,不应就该案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此外,网贷平台有关服务费过高的格式条款由于不存在明显的欺诈性质,且不直接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直接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所以并不必然无效。作为面向大学生的网络借贷平台,校园贷与P2P网络借贷具有共性,但又有自身的特殊性,同时对两者的管理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