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债权的类案研究
【摘要】:为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首创了我国的实际施工人法律制度,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越过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债权。但由于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实践运用的过程中存在较大争议,产生了司法裁判不统一的现象,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因此,有必要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完善实际施工人法律制度提供可操作性依据。实际施工人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法院对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认定,二是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形态和范围,三是实际施工人能否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四是挂靠实际施工人可否向发包人直接主张债权。法院对发包人责任的认定,应以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数额为基础。为解决无法查明发包人欠款数额的现实困难,在当前阶段应合理地分配实际施工人的举证责任;就长远而言,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来明确发包人举证责任或构筑实际施工人举证责任的二次分配机制。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的责任,其形态是单独责任,其范围仅以工程款本金为限,不应包括利息、经济损失或违约金。从立法目的来说,应赋予实际施工人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实际施工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应满足工程质量合格、随工程价款一并主张、优先受偿范围受到一定限制的条件。挂靠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债权,应结合具体情形区分对待,其关键在于发包人对挂靠行为是否知情,在发包人知情时因双方构成事实合同关系故应支持挂靠人的主张,在发包人不知情时应赋予挂靠人代位权予以解决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