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公诉制度之建构
【摘要】:
民事公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违法者的民事法律责任,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特定公民合法权益的制度。民事诉讼目的理论的厘清,当事人适格理论的扩张,公益原则和国家干预原则的趋同为该制度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民事公诉制度的国家,检察机关参加民事诉讼在其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美国的检察机关权力广泛,在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前苏联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提起民事诉讼,或在任何阶段参加诉讼。在现代社会,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和社会公益提起民事公诉,已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惯例。
然而,民事公诉制度在我国呈缺失状态。这使得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特定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合法、有效的保护,不能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现实需要,也与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不相符合,不利于其充分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因此,在我国建构该制度具有必要性。同时,国外制度和我国当前的实践经验为程序建构提供了可行性参考。我国在未来修改或制定法律时,应当明确、具体地规定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