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活安宁权
【摘要】:生活安宁权是由居住场所带来的自然人享受生活安宁、渴望得到健康舒适环境而不受他人影响、侵扰的权利。行为人通过现代通信工具以及其他传统手段等媒介,对自然人所享有的合理个人空间实施滋扰,并在超过一般社会容忍限度后,对自然人内心世界的安宁秩序造成破坏,从而侵害了其生活安宁权。在高科技发达的今天,垃圾信息、垃圾邮件、骚扰电话以及不可量物等均对自然人的个体空间、生活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现实侵扰。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体系中,生活安宁权尚未得到正式认可,但生活安宁利益已经获得了社会公众与学界的重视,生活安宁利益已逐渐成为了现代民法保护的重要法益。生活安宁权属于精神型的具体人格权,与其他具体人格权之间存在着内涵与外延的差异,其他权利尤其是隐私权无法将生活安宁利益涵盖在其保护范畴之内,将生活安宁权作为新的类型化具体人格权在未来的人格权法与民法典中加以确立,有利于明晰其内涵与外延,以更全面的立法加以保护。
对生活安宁权称谓选择的辨析以及对其内涵与外延、侵害类型、侵权责任构成的研究,抽象出生活安宁权本应具备的本质与特征。将该权与其他几项具体人格权的特征加以对比分析,厘清了生活安宁权的保护范围与他权的界限,界定出生活安宁权的定义,为该权的独立确立提供理论支持。同时,对美国、德国两大法系代表国对生活安宁利益的保护现状进行了研究,以他山之石为我之镜,探析适合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保护自然人生活安宁利益立法路径,为在我国民法中实现对个体的人文关怀探求可循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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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冠俊;金碧华;;生活安宁权保护的现实困境及解决思路[J];行政与法;2010年0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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